◆★☆※◇◆★☆※◇◆★☆※◇◆★☆※
“放歌”, 天下人说天下事
返回目录
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是谬读宪法
洣崽
我国宪法第十二条"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",第十三条"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",第十三条具体明确“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。”
这是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科学论断,应当忠实践行而不是断章取义和故意歪曲,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不是宪法精神。
“公”和“私”是矛盾的两端,共生共存、相反相成,公是绝对的、私是相对的。财产家庭所有,就乡村而言是私有、对于家庭成员而言则是公有;财产乡村所有,就村民乡民而言是公有、就国家而言是私有;国家所有,就国民而言是公有、从世界层面看又是这个国家的私有。一切资源和财产变动不居、流转不已而不凝滞。“普天之下莫非王土,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”,而历史上秦皇汉武唐宗宋祖连同他们的皇朝都已湮灭,焉能永远维护他们绝对的“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?君王尚且如此,在天地造化自然和社会运行规律面前,权贵富豪直至百姓又复如何?还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!
一般而言,层级越低事物越脆弱和短暂,层级越高事物越强大和久远,因此“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具有更大合理性,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更谬误。
是不是层级较低的“私有”一无是处?不是,公有私有各有长短利弊。公有程度越高,则功能越强大,但系统运转过程能量信息传递距离越远、对管理水平要求越高,盲目拔高所有制级别(管理级别)有害无益;公有程度较低(即私有状况下),功能较低,但运行过程能量信息传递距离短,机动灵活、运转高效、适应能力强。因此,当公有则公有,当私有则私有,不能僵硬拘执,而应当根据生产力水平等主客观状况采取最合适最恰当的组织形式。这有点像毛主席在红军时期采取的“分兵以发动群众,集中以应付敌人”,当集中则集中、当分散则分散,不拘一格。
公和私并不截然对立和排斥,而可以共生共存。好比学校课桌属于学校,相当于“公有”,学校把课桌配置给每个学生,相当于学生对课桌的“私有”,“私有”是相对、有条件、临时短暂、遵从一定规则,学生对课桌的有限“私有”和各自负责,有利于实现学生的权益和便利、有利于学校宏观管理的具体落实。就国家而言,土地等一切重要资源就好像学校的课桌,国民和大大小小公司等一切法人相当于学校学生。土地属于国家,这是国家所有、公有;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、制定程序和规则、明确期限和边界、规定责任与权利,将土地配置给个人家庭或公司、让其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遵守相应规则有限具体占有和经营,这是土地私有。一块土地可以同时既是私有也是公有而不冲突和矛盾,国家所有是在宏观、战略、长远、无条件、绝对层面,土地私有是在微观、具体、有限、相对层面,就好像同一张课桌,说这张课桌是学校的、这张课桌是三年级6班的、这张课桌是王二小的,并不矛盾一样,它们对于课桌的“所有”是在不同的层面。
当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,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对国土之内一切资源实行无条件绝对占有,即实行最高程度的公有制——国家所有;然后经过规划、整合,又及时把资源科学合理、期限适宜、边界清晰、公平有序地配置给地方、部门、企业、家庭或个人,以具体开发、有限占有和经营,即微观层面厉行私有、实行市场经济。宏观层面实行国家所有、坚持社会主义,微观层面保护私有、实行市场经济,合起来就是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”;公有私有辩证统一、紧密结合、优势互补、火力交叉,这样,既保证国家能最高程度实行宏观整合、集中力量办大事、取得最大功能,又能灵活经营、发挥微观经济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。这是迄今世界最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,保障了人类幸福的根基、这一制度寄托着中国和人类未来的希望。
有些人们则不然,他们有意无意谬读宪法,声称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,总想打破国家在宏观层面对资源的无条件绝对占有,想要把国家资源零碎切割、永久瓜分,实行绝对无条件的私有,全然不顾这样的历史必然——强势人们长袖善舞、巧取豪夺、欺天霸日,“富者田连阡陌,贫者无立锥之地”,天下资源尽落入权贵资本囊中,哪管亿万草根群众死活生计。
67320251002
此帖获赞: 被踩:
回复 更多洣崽文章
(温馨提示:文明用语,理性发帖)